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簡上字第539號
反訴原告即
上 訴 人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
訴訟代理人 賴怡如
反訴被告即
被 上訴人 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維寬
訴訟代理人 楊晴文律師
呂理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,上訴人提起反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反訴駁回。
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以下者,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,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,為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反訴,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,不得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提起反訴,其聲明為: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400萬3,970元(見本院卷一第195頁)。又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4萬1,372元,與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即逾50萬元,是反訴原告於簡易訴訟之上訴程序提起反訴,致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2項規定,自非合法,不應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反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、第46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
法 官 古秋菊
法 官 謝依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邱雅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