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060號
原 告 金成橡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原卿
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
被 告 梁榮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2萬7,5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,1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律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