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170號
原 告 大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遠
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
趙偉傑律師
被 告 許正忠
許如瓊
許翠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50,363元(2,750,151元×3=8,250,363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2,7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振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