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186號
原 告 視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宏智
被 告 林穎新即光晶妍眼科診所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400,79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,75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34,2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逸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