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1號
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
法 定代理 人 邱華龍
訴 訟代理 人 徐則鈺律師
被 告 毅營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694,40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7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
書記官 賴麗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