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26號
原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祥
訴訟代理人 黃詠靖律師
被 告 德凱認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一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萬9,185.8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7月7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.06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萬6,728元(計算式:30.06×19,185.88=576,72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,2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