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39號
原 告 寬勤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郭濱
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
被 告 允祿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招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72,03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,4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游曉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