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58號
原 告 吳世麟
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
被 告 統信磁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玉岷
被 告 建帝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王柔驊
被 告 王裕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4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