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65號
原 告 台灣恩悌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約翰.藍柏德(John Alexandr Lombard)
被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揚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,427,32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4,18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邱雅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