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68號
原 告 上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金智
被 告 藍海饌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3,87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,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5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