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79號
原 告 張竹瀅
被 告 楊美麗
永揚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承志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楊美麗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81萬3,1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;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永揚不動產有限公司應給付1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5萬3,100元(計算式:813,100元+140,000元=953,1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,4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