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284號
原 告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玉井正昭
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號00樓 之0
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
一、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65,62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553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5,053 元。
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