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號
原 告 織心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美惠
被 告 宇富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曉玫
被 告 鄧宇軒
被 告 發光映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孟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06,367元,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,96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賴麗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