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14號
原 告 陳芳如
上列原告與被告耀景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(玖拾萬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,800元,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,300元(玖仟參佰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賴峻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