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15號
原 告 馨庭生活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世豪
訴訟代理人 戴士捷律師
被 告 邱勢普
陳和宜
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。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3萬08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0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970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。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