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347號
原 告 正將油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苑韶
被 告 吳苑瑜
王建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公司印鑑章,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,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,6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