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418號
原 告 麗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
原 告 麗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杰修
被 告 鳳凰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張煥文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3,500元(計算式:73,500元+450,000元=523,5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童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