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428號
原 告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罔店
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298,8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