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437號
原 告 宏鼎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碧穎
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
被 告 游霈茵即金杉肉品企業行
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45萬5,906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萬2,8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