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543號
原 告 尚億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淑芬
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
劉興峯律師
尤文粲律師
被 告 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欽堂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93萬8,86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9,80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鄔琬誼
不得抗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