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549號
聲 請 人 益豐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
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按聲請除權判決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定有明文,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