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559號
原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唯軒
訴訟代理人 張榮成律師
被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鎧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8萬2,17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,5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
法 官 李昭融
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