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730號
原 告 王琦媛
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
李怡欣律師
被 告 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樹泳
被 告 張高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4萬元(計算式:45萬元+69萬元=114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2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