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735號
原 告 林金地
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
被 告 京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大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