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755號
原 告 李添財
訴訟代理人 王品舜律師
被 告 信得彩色特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吳聰海
被 告 謝金田
趙爾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63,66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,5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劉德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