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851號
聲 請 人 瑞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瑞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聲請除權判決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定有明文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李律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