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880號
原 告 新雙北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裕豐
被 告 張秉廉
吳以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8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,10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
書記官 邱雅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