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887號
原 告 泓鈞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士凱
被 告 廣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毓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,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36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,26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3,76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李淑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