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00號
原 告 祈福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
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
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
被 告 陳慧雯
陳思翰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分割與被告陳慧雯等人共有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,查系爭土地民國11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32 萬3,284 元,依原告應有部分計算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,436萬7,819元【計算式:(323,284元×133.33平方公尺×1/3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8,4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