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11號
原 告 成頡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俊成
被 告 合佳冠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李雅雯
被 告 黃冠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6萬2,50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,30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