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26號
原 告 意欣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和川
被 告 景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約買回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萬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許宸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