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8號
原 告 霆達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陳麗莉
訴訟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珍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354,89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,7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育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