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98號
聲 請 人 泓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品雅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罡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黃翊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