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1999號
聲 請 人 張燦丁
相 對 人 罡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金鋒
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罡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,未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