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000號
聲 請 人 蔡恆盛
代 理 人 林陣蒼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泰科技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(壹仟元)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
法 官 黃乃瑩
法 官 劉容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信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