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033號
原 告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
被 告 靜美得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靜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宸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