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064號
原 告 林雯萱
訴訟代理人 李倬銘律師
被 告 政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英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923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,9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鄧筱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