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113號
原 告 正將油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苑韶
被 告 吳苑瑜
王建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沂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