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139號
原 告 紫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騏曼
被 告 瘋狂蛙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廉凱
被 告 許雪瑛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停止使用商標,其中損害賠償部分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8萬9,000元;其中停止使用註冊商標部分,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,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,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,訴訟標的價額以165萬元定之。準此,原告起訴之利益,應將上開訴訟標的金、價額合併計算為273萬9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,12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莞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