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154號
原 告 雅邸家居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苡瑄
被 告 建信鐵櫃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曾瓊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6萬1,74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7,8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