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201號
原 告 巨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進義
訴訟代理人 蕭烈華律師
被 告 碩福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承蕙
被 告 元大金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7,66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
書記官 張韶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