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238號
原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良
原 告 温勝輝
被 告 陳俊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1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律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