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283號
原 告 彭聖融
被 告 竣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
被 告 李俊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,2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