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34號
原 告 創冠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江政奇
被 告 彩虹全球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米謙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彩虹全球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1年司促字第304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萬8,21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670元。
㈡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
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
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