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45號
原 告 勝輝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文勝
被 告 黃品瑜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品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賴麗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