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386號
原 告 熙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士德
被 告 正家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仁昇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97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萬247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數補繳。逾期未補正,依法應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威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