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455號
原 告 哥國原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百穹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裕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0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1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蘇 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