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36號
原 告 旭鴻水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重鈞
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律師
邱于倫律師
被 告 簡欣怡即詠程工程行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萬1,675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,3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鄔琬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