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577號
原 告 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洪港
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
謝雨靜律師
被 告 祥盛模具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欽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,892,94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賴麗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