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661號
原 告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
訴訟代理人 王瀞珮律師
被 告 尚榮國際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吳柔慧
被 告 江鄧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18萬8,44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1年4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29.265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,477萬9,814元(計算式:29.265×1,188,444=34,779,81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1萬8,06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翊芳